当下,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既要抓重点,又要全面铺开,坚持点线面立体推进。
最后在司法所调解下,每家赔偿蒋婆婆2500元。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而司法所的意见就是:调解,对与错并不是特别重要,重要的是化解矛盾,让事态得到平息。虽说警方最终为三个孩子讨回了公道,但此事却给三个孩子带来了长久的伤害。因此,错位的法律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综合形式,其结果必然导致显失公平!就像医院为了增加收入把感冒当非典治疗一样! 而防止法律错位的办法很多,诸如加强法制学习,提高执法能力外因之外,更重要的是执法者自身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对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有渴望之心,对自己的职业道德有坚守之心! 作者系教育杂志社专题部副主任,中国环保资讯网总编辑 进入专题: 法律错位 社会公平 。为什么会出现法律错位? 原因诸多,但是,最根本的是执法者受到某些具体因素的影响,而,案件又必须在法制的范围内处理,这时候,执法者大多选择法律错位的方式,最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种和稀泥的方式,表面上看在法制的范围内,但是,实际却是法律上绕弯弯,执行上擦边球,是对法治严肃性的亵渎。尽管现场不少目击者证明,孩子并未撞人,但蒋婆婆一家依然对三个孩子的家庭纠缠不休,索要赔偿
尽管现场不少目击者证明,孩子并未撞人,但蒋婆婆一家依然对三个孩子的家庭纠缠不休,索要赔偿。简单地说谁主张,谁举证。能否请您谈一谈这些盛世都有哪些共同的基本特征? 张晋藩:尽管从成康时期到康乾时期,已经历时数千年,不同时期盛世的内涵会因历史条件的变迁而有所区别,但是有一些特征,确是所有的盛世所共同具备的。
均田法的实施,使民安于时、农安于田,既抑制了贫富差距的扩大,又实行租庸调的税法,减轻农民的赋役负担。从行政上而言,国家实行三省六部制度,法律确认中书取旨,门下覆奏,尚书施行的运行机制,从而使秦汉时期宰相专权之弊不复存在,收到中央机关各有分工、相互制约之效,使得国家机器运转有序,提高了治国理政的效能。明末清初,王夫之在《读通鉴论》中总结历史的经验,提出选择贤吏,任用他执行画一之法,避免单纯任法与任吏的弊病。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汉代有上计法,到了唐代,考课法相当完备了。以史为鉴,可知兴替,既是古人的名言,也是经验的理性总结。
也表达了盛世经济富庶这一特征。又如唐朝经过贞观朝推行一系列的经济政策和立法,出现了著名史学家吴兢在《贞观政要》中所描写的百姓富庶、国泰民安的景象:行旅自京师至于岭表,自山东至于沧海,皆不赍粮,取给于路。这种法律工具主义影响深远,而且也在不同时期起到过积极的作用。汉唐宋元明,都有民族立法,而以清朝最为完备。
唐代陆贽在《唐陆宣公奏议序》卷四中提到:官吏多自清谨,制驭王公妃主之家,大姓豪滑之伍,皆畏威屏迹,无敢侵欺细人。中国古代还在闹市公布刑象之图,向百姓宣传法律。再好的法律,如果没有良好的执法官员来执行,也很难收到预期的效果。明清时期,朝廷为了弥补士人以制艺(八股文)作为跻身官场的敲门砖,却对法律茫然不知的缺陷,在明清律中特设讲读律令条,每年定期考核官吏的律例知识,不合格者,或罚俸或议处。
且方其时,上使立诛之则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意思是说,国家的大法,并不是天子一人之法,而是与天下共同遵行之法。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除要求官吏习法执法外,也要求百姓知法守法。除以法治国外,对于百姓则重教化,以德化民,使他们知廉耻,明是非,内心向善,远离犯罪。
它是一个极其宏大的宝库,其中蕴藏着治国理政、立法建制的丰富经验,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总结。无论考课还是监察,都具有极为现实的意义。如汉文帝时有人犯跸(侵犯皇帝通行御道),文帝欲处重刑,但司法官廷尉张释之只判罚金四两。古代盛世的出现,与大批奉公守法的贤吏是分不开的。清朝非常重视少数民族的立法,制定了《理藩院则例》《回疆则例》《番夷成例》《西藏章程》等。盛世的开启,离不开法制的推动。
巡按御史或定期或奉命专项巡按,成为纠正官邪、弹劾不法、督励地方守吏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此背景下,我们专门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著名法制史学家张晋藩。
其一,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这条法律规定,明清时期曾经认真执行过。
以德化民和明刑弼教在终极目的上是一致的。盛世多出现在大一统的时期,此时国内安定,外患平息,各民族和平共处,团结在统一的王朝之下。
需要指出,古代的以法治国和今天的依法治国是不同的,它是作为皇帝手中治理国家的工具出现的。其三,要使吏民都知法、习法、守法。回望历史,中国古代曾经有许多盛世,从西周时期的成康之治、西汉的文景之治、唐代的贞观之治开元之治,到清代的康乾盛世,等等。针对这样的国情,古代的立法也有相应的规定。
从汉代的六条问事到清朝的《钦定台规》,监察法不断完善,成为中国古代行政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张释之的答对使汉文帝警醒,听从张释之的判决,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考课的标准是四善二十七最,如德义有闻是四善之一。这一点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一千余年的周朝。
就是说,当官吏知道百姓懂得法律,所以不敢以非法对待。首要的就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
明太祖朱元璋为了使老百姓懂得法律,还特别制定了《大明律直解》,他说:有了这本书,老百姓可以寡过矣。能否请您谈谈法制对中国历史上这些盛世时代的开创和维持有何具体作用? 张晋藩:这些盛世局面的出现,固然有其多方面的原因。其二,法既定之后,择贤吏执法,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与治世的功能。但在清嘉庆朝以后,国势日非,考核官吏的法律规定也就难以执行了。
早在公元前七世纪左右,管子便提出以法治国的主张,这对后世很有影响。监察御史不过是七八品官,但他是皇帝的耳目之司,巡按地方时小事立断,大事奏裁,可以直达天庭。
他的法与吏的统一论很值得研究与借鉴。有时皇帝亲自给丞相写评语,唐玄宗就曾给一个很有作为的丞相张说写过评语,说他只达到中上的水平,可见考课之严。
所谓课吏就是考课官吏的治绩,以定黜陟(升降)。(下转4版) (上接1版)比如,朝廷制定适用于全国的法律,同时也责成地方因地制宜制定法律,发挥朝廷与地方两个立法的积极性。